明·舒化等 编撰 问刑条例 存五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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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问刑条例》是明中后期最重要的刑事法律之一,与《大明律》并行。其功能在于弥补《大明律》作为常法不可更改的僵化性,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。通过将司法实践中的判例、诏令等整理、规范化为例,以例辅律或例破律,纠正过去以例代律、以例破律的弊病,真正起到以例补律的作用。其初纂定于明弘治十三年,重修于嘉靖二十九年,再修于嘉靖三十四年。明万历时舒化为刑部尚书,故由其领衔重修此条例。据《明史》卷九三《刑法》云:“十三年,刑部尚书舒化等乃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,及宗藩军政条例、捕盗条格、漕运议单与刑名相关者律为正文,例为附注共三百八十二条,删世宗时苛令特多。”于是新《问刑条例》成,颁示中外。此存卷一至卷五,卷六首叶。 件数: 1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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